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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有哪些,各有什么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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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導讀目錄:

1、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有哪些,各有什么特點

2、國家出臺過哪些設備管理文件,比如87年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交通企業(yè)設備管理條例 》這樣的1

3、國家土地法最新規(guī)定1

4、國家土壤重金屬含量標準1

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有哪些,各有什么特點

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有哪些,各有什么特點

鳥類:北方鰹鳥;身體呈高度流線型,體長在80厘米左右。

鴛鴦;鴛指雄鳥,鴦指雌鳥,分布范圍較廣。

哺乳類:獼猴;一種常見猴類,主要棲息于熱帶、亞熱帶及暖溫帶闊葉林。

小熊貓;外形像貓,四肢粗短,全身為紅褐色。

爬行類:金環(huán)蛇;橢圓形,尾巴較短且略呈三棱形,毒性很強。

玳瑁;體型較大,為肉食性動物。

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有哪些,各有什么特點

一、鳥類

1、北方鰹鳥

(1)體長在80厘米左右,身體呈高度流線型,常常集群取食,潛水捕捉鯡魚、鯖魚等淺水魚。

(2)飛行能力極強,繁殖于北大西洋沿岸,冬季向南遷徙,遠至美國東部和非洲西部。

2、鴛鴦

(1)鴛指雄鳥,鴦指雌鳥,屬雁形目中型鴨類,體長在38-45厘米左右,雄鳥嘴為紅色,雌鳥嘴為黑色。

(2)分布范圍較廣,主要棲息在山地森林河流、湖泊、水塘、蘆葦沼澤、稻田地中,食性雜,食物種類隨季節(jié)、棲息地不同而變化。

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有哪些

二、哺乳類

1、獼猴

(1)一種常見的猴類,體長51-63厘米,前肢與后肢差不多一樣長,尾巴較短,軀體粗壯,頭部呈棕色,腹面淡灰黃色。

(2)主要棲息于熱帶、亞熱帶及暖溫帶闊葉林,群居生活,以樹葉、嫩枝、野菜等為食有時也吃小鳥昆蟲等。

2、小熊貓

(1)外形像貓,比貓大,全身為紅褐色,臉頰有白色斑紋,耳朵直立且大,四肢粗短,尾巴較長。

(2)主要生活在海拔3000米以下的針闊混交林或常綠闊葉林中,食性雜,以竹筍、野果、嫩枝葉為食。

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有哪些

三、爬行類

1、金環(huán)蛇

(1)體長1-1.5米左右,頭呈橢圓形,尾巴較短且略呈三棱形,全身體背有黃環(huán)和黑環(huán)相間排列,腹部為灰白色,頭背為黑褐色。

(2)其毒性很強,但是著名的食用蛇種,分布在北緯25度左右及其以南地區(qū)。

2、玳瑁

(1)體型較大,一般長0.6米,大者可達1.6米,頭頂有兩對前額鱗,吻部側扁, 背甲為棕紅色且有光澤,腹甲黃色且有褐斑。

(2)主要生活在亞洲東南部、印度洋等熱帶和亞熱帶海洋中,為肉食性動物,以魚類、蝦、蟹和軟體動物為食,有時也吃海藻。

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有哪些

國家出臺過哪些設備管理文件,比如87年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交通企業(yè)設備管理條例 》這樣的1

國家出臺過哪些設備管理文件,比如87年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交通企業(yè)設備管理條例 》這樣的

分類號B3 A07

文題農業(yè)部國營農場農機化管理暫行細則

發(fā)布單位農業(yè)部

題注(一九八九年五月十日)

發(fā)布日期

實施日期

分類名 部門規(guī)章 農機/1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機化管理,提高農機化科學管理水平,根據國務院
關于《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交通企業(yè)設備管理條例》精神,結合國營農場情況,
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農業(yè)機械是農業(yè)生產的重要物質技術基礎,各級農墾管理部
門和國營農場必須依靠技術進步,堅持使用維修與更新換代相結合,技術
管理和經濟管理相結合,專業(yè)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做好農機化
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國營農場農機化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
策,運用經濟、技術、行政、法規(guī)等措施,對農業(yè)機械選型、配套、使用、
維修、改造和更新等進行綜合管理,不斷改善農機設備技術狀態(tài),保證適
時、優(yōu)質、高效、低耗、安全地完成農業(yè)生產任務,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
第四條 實行農機標準化管理,是國營農場多年實踐經驗的總結。各
墾區(qū)要制定各項農機化管理標準,使農機標準化管理工作制度化、經?;?。
第五條 國營農場場長必須履行農機化管理職責。農機化管理的主要
經濟技術指標和標準,如機車完好、效率、能耗、安全等應列入場長任期
責任目標。
第六條 國營農場要重視機務隊伍的建設,加強對機務人員的政治思
想和業(yè)務技術培訓,保持機務隊伍的相對穩(wěn)定,建設一支與農機化管理和
農業(yè)現代化相適應的機務隊伍。
第七條 農機化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原則。省、自治區(qū)、直田市、計劃
單列市農墾管理部門主要負責農機化管理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國營農
場負責農機化管理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各級組織和管理人員職責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農墾部門必須確定一名主管領導并設
置相應的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負責農機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職
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農業(yè)機械化和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guī),
加強農機化宏觀管理,制定本墾區(qū)農機技術裝備政策及農機化管理的規(guī)章、
制度和標準。
(二)負責本墾區(qū)農機化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監(jiān)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三)組織本墾區(qū)農機化管理的經驗交流,開展農機管理標準化評比
活動和農機管理人員的技術培訓。
(四)負責編報本墾區(qū)農機化發(fā)展規(guī)劃和統(tǒng)計報表。
第九條 國營農場場長對全場農機化管理負全面責任(或授權機務副
場長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和上級有關農業(yè)機械化和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條
例和規(guī)定。
(二)組織制定并檢查機械作業(yè)計劃、技術保養(yǎng)計劃、技術革新計劃。
修理計劃、油料物料配件計劃、機務人員培訓計劃和各項機務定額等的執(zhí)
行情況。
(三)主持制訂農場農機化發(fā)展規(guī)劃、農機更新改造規(guī)劃、農機化管
理制度實施細則和大修理(定期修理〈下同〉)基金提存管理辦法等,審
定農機投資、更新改造基金和大修基金的合理使用。
(四)組織農機管理標準化評比活動,及時、準確掌握和分析全場農
機工作動態(tài),檢查農機化管理規(guī)章制度、操作規(guī)程、機械化增產措施的執(zhí)
行情況,制止各種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保證機械化生產的順利進行。
(五)組織農機科學實驗、更新改造和機械化試點工作,推廣各種節(jié)
能措施和農機新技術,搞好技術協作。
(六)組織全場機務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技術考核,負責機務人員的任
免、調動和獎懲,對重大機械事故負責作出結論和處理,并承擔應負的責
任。
(七)組織農場農機修配廠的修理工作。
(八)總結交流機務工作經驗,按時提出機務工作總結報告和農機化
統(tǒng)計報表。

第三章 機械作業(yè)

第十條 田間機械作業(yè),必須符合農業(yè)技術要求,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
實現田間機械作業(yè)標準,保證適時、優(yōu)質、高效、低耗、安全地完成生產
任務。
第十一條 新的和修后的動力機具要按規(guī)定進行試運轉,及時填寫技
術檔案,確認技術狀態(tài)正常,方能投入作業(yè)。
第十二條 按照機械作業(yè)計劃,作業(yè)前要進行本地塊區(qū)劃,確定行走
路線,訓練好標準作業(yè)手,做好各項物資準備工作。
第十三條 機具要合理配套和合理編組,采取正確的作業(yè)方法。作業(yè)
機具要正確安裝調整,達到技術標準,方能參加作業(yè)。
第十四條 建立作業(yè)質量檢查驗收制度,實行機車組自檢和專人檢查
驗收相結合的辦法。質量不合格的,要及時給予處理。
第十五條 排播機械、運輸機械以及糧食處理、飼料加工、林、牧、
漁等非田間作業(yè)機械的管理,要有專人負責,遵守使用保養(yǎng)規(guī)定,保持完
好的技術狀態(tài)。

第四章 技術保養(yǎng)

第十六條 各種農機具要認真貫徹“防重于治,養(yǎng)重于修”的原則,
切實執(zhí)行技術保養(yǎng)規(guī)程,動力機械要按主燃油耗量確定保養(yǎng)周期,按時、
按號、按項、按技術要求進行保養(yǎng),實現技術保養(yǎng)標準,確保機具經常處
于完好的技術狀態(tài)。
第十七條 拖拉機和各種動力機械要做到五凈(油、水、氣、機器、
工具),四不得(油、水、氣、電),六封閉(柴油箱口、汽油箱口、機
油加注口、機油檢視口、汽化器、磁電機)一完好(技術狀態(tài))。
第十八條 農具要實行常年修理,達到三靈活(操作、轉動、升降)、
五不(不松曠、不鈍刃、不變形、不銹蝕、不缺件),一完好(技術狀態(tài))
。

第五章 機具和油料、物料管理

第十九條 機耕隊(生產隊)要統(tǒng)一規(guī)劃機務區(qū),建立三庫(機具庫、
零配件庫、油料庫)、一間(保養(yǎng)間)、一場(農具停放場)。機務區(qū)地
勢應高燥、平坦、便于農機具出入。要遠離居民點,四周設防火道和排水
溝,并進行綠化。
第二十條 保養(yǎng)間要配備必要的機車保養(yǎng)和農具檢修工具、設備和檢
查儀器,實行專責管理,保養(yǎng)時要注意節(jié)約油料、零件、材料,提高工效,
保證質量。
第二十一條 農具管理要落實到人,固定停放地點。農具停放場包括
長期停放場(內設調整平臺)和臨時停放場。長期停放的農具應技術狀態(tài)
完好,排列整齊,涂油墊起,不準亂拆亂卸。容易變質、變形、銹蝕的部
位,如電器、膠制品、紡織品、鏈條、刀片等應清潔后入庫保管。
第二十二條 油料要嚴格分清牌號,按類存放,裝油容器和加油工具
要保持清潔。汽油要單庫存放,柴油必須經96小時以上沉淀,實行緩沖卸
油、浮子取油、多級過濾、密封、計量加油等方法,黃油要有加注器,混
各油要有攪拌器,要認真搞好廢油的回收和再生利用,推廣節(jié)油經驗。油
庫要有可靠的安全設施。
第二十三條 油料、配件、材料的入庫和領發(fā),必須辦理檢驗登記手
續(xù),做到帳物相符。配件、材料要根據保管技術要求,擺放整齊,定期維
護,防止腐蝕生銹,受潮變質或受壓變形等現象。
第二十四條 機具送修、竣修時,交接雙方要共同檢查驗收和填寫技
術檔案,清點工具、備件及附屬設備,辦好交接手續(xù)。

第六章 農機修理

第二十五條 認真貫徹計劃預防維修制度和大修基金提存制度。實現
機具的計劃修理和常年修理。積極采用以技術狀態(tài)監(jiān)測為基礎的修理方法,
嚴格遵守維修規(guī)程,執(zhí)行修理技術標準,改進修理工裝,提高檢測技術和
修理工藝水平。
第二十六條 拖拉機、汽車、內燃機大修,必須由有大修能力的農機
修配廠承擔。農機修配廠要保證大修機車達到質量驗收標準規(guī)定的功率、
耗油率等技術經濟指標,實行三包,并有明確的保修期限。
第二十七條 要在保證修理質量的前提下,積極做好舊件的修復利用,
節(jié)約修理資金和材料。
第二十八條 農機修配廠要加強修理設備的管理和維修,保證設備精
度,提高設備利用率。

第七章 農機技術改造與更新

第二十九條 國營農場應根據農機設備的技術狀況、農機化發(fā)展規(guī)劃
和裝備政策,編制農機技術改造與更新的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做好技
術經濟分析論證,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研制和革新的機具設備,必須經過實地試驗、鑒定,確有
成效方能組織推廣。
第三十一條 農機設備的固定資產折舊資金應按國家規(guī)定主要用于農
機技術改造和更新,不足部分應從農場利潤留成、集資等多渠道解決。
第三十二條 農機設備出租、轉讓或報廢,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
出租、轉讓、報廢農機所得的收益,必須用于農機技術改造與更新。報廢
機具不準再使用或者轉售,應分解辦理。

第八章技術栓案

第三十三條 拖技機、聯合收割機、汽車、內燃機等動力機械,各種
農業(yè)機械及修理設備,要建立技術登記薄、修理鑒定檢測記錄、設備卡片
等技術檔案,做到記載準確,填寫及時,字跡清楚,數據齊全。
第三十四條 主要機械設備都應有班次工作記錄。當班要如實記載,
各項基礎數據必須切實準確。
第三十五條 技術檔案要有專人負責,妥善保管,常年保持完整清潔。

第九章 統(tǒng)計與核算

第三十六條 要加強統(tǒng)計與核算工作,把機務統(tǒng)計納入正規(guī)的統(tǒng)計渠
道。
第三十七條 統(tǒng)計資料要填寫及時、準確、全面、清楚,并按規(guī)定及
時匯總
第三十八條 實行定額管理,搞好單車核算,做到任務有要求,消耗
有定額,質量有
檢查,成本有核算,階段有經濟分析,年終有決算。

第十章 機務人員管理和技術培訓

第三十九條 機務隊伍必須做到定員定額,相對穩(wěn)定。機務人員的調
動、任免、晉級,要與農機管理部門協商一致后再報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 機務人員實行分級培訓。各級農墾管理部門重點培訓機務
管理干部;國營農場重點培訓駕駛、維修、操作人員。采用代培、輪訓等
多種渠道和多種形式,實行崗位培訓,不斷提高機務人員的技術水平。要
充分利用職業(yè)高中農機班和技工學校有計劃培訓農機后備人員。機務管理
干部必須具有中專以上的專業(yè)水平?,F職農機管理干部要進行必要的知識
更新培訓。
第四十一條 要建立健全技術、業(yè)務考核制度。機務人員每年進行一
次技術考核,考核成績應記入個人技術檔案并作為任職和評級的重要依搖。

第十一章 安全監(jiān)理與勞動保護

第四十二條 機務人員要嚴格遵守農機安全監(jiān)理規(guī)章、安全操作規(guī)程
和道路交通規(guī)則。各級領導要重視安全工作,制訂、落實安全措施,配齊
安全檢查設備,做好經常性時安全檢查,每項作業(yè)前,都要對全體機務人
員和作業(yè)輔助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十三條 各級農機監(jiān)理機構要加強自身建設,認真做好安全監(jiān)督
和技術狀態(tài)監(jiān)督工作,做到學法、懂法、守法、執(zhí)法。
第四十四條 駕駛操作人員必須經農機安全監(jiān)理部門考試合格,駕駛
員應持有駕駛征,農具手應持有操作證。無證者不準開車、操作。
第四十五條 建立事故呈報制度。凡發(fā)生重大人身傷亡和機械嚴重損
壞事故,都要及時逐級上報。農機安全監(jiān)理部門應及時進行現場檢查,分
析事故原因,查明責任。對事故要認真總結經驗,防止類似事故發(fā)生。
第四十六條 各級領導要重視勞動保護,不斷改善機務人員的勞動條
件和生活條件,按規(guī)定配備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二章 評比與獎懲

第四十七條 要大力開展農機管理標準化活動,定期組織檢查評比。
標準化機車組的評定由機耕隊(生產隊)負責組織,上報農場審批后,頒
發(fā)標準化合格證。標準化機耕隊(生產隊)和標準化農機配廠的評定由農
場負責組織,上報管理局審批后,頒發(fā)標準化合格證。標準化農場的評定
由管理局負責組織,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農墾部門審批
后,頒發(fā)標準化合格證。對不能保持標準化合格要求的,可按審批權限收
回其標準化合格證。
第四十八條 對獲得標準化合格證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精神和物質
獎勵。農場要結合每年的評比活動,開好總結發(fā)獎大會,大力宣傳標準化
單位和個人的事跡,表彰先進,推動后進。
第四十九條 對于違犯農機管理有關規(guī)定和勞動紀律,造成責任事故,
或管理很差,影響生產者,除按有關規(guī)定賠償外,重大事故,還要按情節(jié)
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或負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條 集體所有制和職工個人擁有的農業(yè)機械的管理,可參照本
規(guī)定的基本原則納入農場農機管理的范圍。
第五十一條 本規(guī)定由農業(yè)部農墾司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
希望采納

國家土地法最新規(guī)定1

國家土地法最新規(guī)定

最新土地管理法全文(2017最新版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fā)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guī)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fā)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規(guī)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yè)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yǎng)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xiāng)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確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在保護和開發(fā)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城市市區(qū)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fā)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yǎng)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fā)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發(fā)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規(guī)劃期限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十八條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編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qū)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第十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農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統(tǒng)籌安排各類、各區(qū)域用地;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xù)利用;

(五)占用耕地與開發(fā)復墾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條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qū),明確土地用途。

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qū),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實行分級審批。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經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城市建設用地規(guī)模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占或者盡量少占農用地。

城市總體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中建設用地規(guī)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規(guī)模。

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

第二十三條 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fā)利用規(guī)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相銜接。在江河、湖泊、水庫的管理和保護范圍以及蓄洪滯洪區(qū)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fā)利用規(guī)劃,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輸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國家產業(yè)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審批程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相同,一經審批下達,必須嚴格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規(guī)劃土地用途和國家制定的統(tǒng)一標準,評定土地等級。

第二十九條 國家建立土地統(tǒng)計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tǒng)計部門共同制定統(tǒng)計調查方案,依法進行土地統(tǒng)計,定期發(fā)布土地統(tǒng)計資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統(tǒng)計部門共同發(fā)布的土地面積統(tǒng)計資料是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依據。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全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tǒng),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tài)監(jiān)測。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yè)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 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繳納耕地開墾費,??钣糜陂_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jiān)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zhí)行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qū)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guī)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并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qū)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嚴格管理: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yè)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guī)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qū)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qū)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農田保護區(qū)以鄉(xiāng)(鎮(zhèn))為單位進行劃區(qū)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yè)建設必須節(jié)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fā)展林果業(yè)和挖塘養(yǎng)魚。

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xù)的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繳納閑置費;連續(xù)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fā)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xù)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fā)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fā)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fā)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fā)為農用地的,應當優(yōu)先開發(fā)成農用地。

國家依法保護開發(fā)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qū)域內,經依法批準后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占江河灘地。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對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開墾、圍墾的土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

第四十條 開發(fā)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fā)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土地整理??h、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yè)生產條件和生態(tài)環(huán)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散地和廢棄地。

第四十二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yōu)先用于農業(yè)。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規(guī)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guī)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五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xù),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xù),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guī)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

征收城市郊區(qū)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新菜地開發(fā)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jiān)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fā)經營,興辦企業(yè)。

第五十一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

第五十二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準,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

第五十三條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fā)。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guī)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五十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guī)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五十九條 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農村村民住宅等鄉(xiāng)(鎮(zhèn))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fā),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六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yè)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yè)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按照前款規(guī)定興辦企業(yè)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按照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的不同行業(yè)和經營規(guī)模,分別規(guī)定用地標準。

第六十一條 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yè),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fā)生轉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重建、擴建。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土地管理監(jiān)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忠于職守、秉公執(zhí)法。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四)責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第六十八條 土地管理監(jiān)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要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文件、資料和作出說明的,應當出示土地管理監(jiān)督檢查證件。

第六十九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jiān)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jiān)督檢查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工作中發(fā)現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自己無權處理的,應當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監(jiān)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書,有關行政監(jiān)察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工作中發(fā)現土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二條 依照本法規(guī)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并給予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行政處分。


國家土壤重金屬含量標準1

國家土壤重金屬含量標準

GB 15618-1995 土壤環(huán)境質量標準 掃描版 810KB 易啟標準網有這些全文電子版免費下載的. 下載方法,先在百度搜索到易啟標準網,打開網站后免費注冊成為會員,登陸后搜索您要的標準或者書籍,然后下載.如有問題可參考這個網站的幫助文件的. 下面的相關標準供參考下載:NY/T 1121.1-2006 土壤檢測 第1部分:土壤樣品的采集、處理和貯存 764KB NY/T 1121.11-2006 土壤檢測 第11部分:土壤總砷的測定 558KB NY/T 1121.10-2006 土壤檢測 第10部分:土壤總汞的測定 629KB NY/T 1104-2006 土壤中全硒的測定 949KB JB/T 7877-1999土壤耕作機械凹面圓盤 332KB JB/T 7877-1999 土壤耕作機械 凹面圓盤 244KB JB/T 6272-1992 中耕機 土壤工作部件 491KB HJ/T 25-1999 工業(yè)企業(yè)土壤環(huán)境質量風險評價基準 掃描版 602KB HJ/T 166-2004 土壤環(huán)境監(jiān)測技術規(guī)范 掃描版 2253KB HJ 53-2000 擬開放場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規(guī)定(暫行) 掃描版 527KB HJ 350-2007 展覽會用地土壤環(huán)境質量評價標準(暫行) 1281KB CJ/T 3073-1998 土壤固化劑 363KB GB/T 20089-2006 土壤耕作機械 樺式犁工作部件 詞匯 124KB GB/T 20087-2006 土壤耕作機械 旋轉式中耕機刀片 安裝尺寸 43KB GB/T 20086-2006 土壤耕作機械 鎮(zhèn)壓器 聯接方式和工作幅寬 81KB GB/T 18834-2002 土壤質量 詞匯 掃描版 4205KB GB/T 6274-1997肥料和土壤調理劑術語 538KB GB/T 17141-1997土壤質量鉛、鎘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481KB GB/T 17141-1997 土壤質量 鉛、鎘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掃描版 733KB GB/T 17140-1997 土壤質量 鉛、鎘的測定 KI-MIBK萃取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掃描版 813KB GB/T 17139-1997 土壤質量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掃描版 606KB GB/T 17138-1997 土壤質量 銅、鋅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掃描版 896KB GB/T 17137-1997 土壤質量 總鉻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掃描版 723KB GB/T 17136-1997 土壤質量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掃描版 1190KB GB/T 17135-1997 土壤質量 總砷的測定 硼氫化鉀-硝酸銀分光光度法 掃描版 863KB GB/T 17134-1997 土壤質量 總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掃描版 591KB GB/T 14552-1993 水和土壤質量 有機磷農藥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掃描版 1778KB GB/T 14550-93 土壤質量 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掃描版 375KB GB 15618-1995土壤環(huán)境質量標準 810KB GB 15618-1995 土壤環(huán)境質量標準 掃描版 810KB GB 11220.1-99土壤中鈾的測定 124KB GB/T 11219.2-1989 土壤中钚的測定 離子交換法 掃描版 164KB GB 9836-88土壤全鉀測定法 162KB GB 9835-88土壤碳酸鹽測定法 89KB GB 8834-1988 土壤有機質測定法 137KB GB 7888-87森林土壤滲透性的測定 137KB GB 7883-87森林土壤易還原錳的測定 76KB GB 7879-87森林土壤有效銅的測定 134KB GB 7878-87森林土壤有效鉬的測定 210KB GB 7877-87森林土壤有效硼的測定 100KB GB 7876-87森林土壤燒失量的測定 55KB GB 7875-87森林土壤全硫的測定 228KB GB 7874-87森林土壤全鉀、全鈉的測定 238KB GB 7872-87森林土壤粘粒的提取 226KB GB 7871-87森林土壤水溶性鹽分分析 790KB GB 7865-87森林土壤交換性鈣和鎂的測定 128KB GB 7864-87森林土壤交換性鹽基總量的測定 74KB GB 7848-87森林土壤堅實度的測定 100KB GB 7844-87森林土壤比重的測定 79KB GB 7839-87森林土壤溫度的測定 70KB GB 7836-87森林土壤最大吸濕水的測定 58KB GB 7833-87森林土壤含水量的測定 100KB GB 7680-87森林土壤有效鋅的測定 176KB GB 6260-86土壤中氧化稀土總量的測定對馬尿酸偶氮氯膦分光光度法 180KB GB 11728-89土壤中銅的衛(wèi)生標準 607KB GB 11220.2-89土壤中鈾的測定三烷基氧膦萃取-固體熒光法 151KB GB 11220.2-89 土壤中鈾的測定 三烷基氧膦萃取-固體熒光法 掃描版 146KB GB 11220.1-89 土壤中鈾的測定 CL-5209萃淋樹脂分離2-(5-溴-2-吡啶偶氮)-5-二乙氨基苯酚分光光度法 掃描版 124KB GB 11219.2-89土壤中钚的測定離子交換法 163KB GB 11219.1-89土壤中钚的測定萃取色層法 237KB HJ 77.4-2008 土壤和沉積物 二惡英類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發(fā)布稿).pdf 390KB DZT 0130.5-2006 地質礦產實驗室測試質量管理規(guī)范 第5部分:多目標地球化學調查(1:250000)土壤樣品化學成分分析.pdf 2193KB JBT 6272-2007 中耕機 土壤工作部件.pdf 562KB GB/T 22104-2008 土壤質量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印章處不清晰) 256KB GB/T 22105.1-2008 土壤質量 總汞、總砷、總鉛的測定原子熒光法 第1部分:土壤中總汞的測定(印章處不清晰) 280KB GB/T 22105.2-2008 土壤質量 總汞、總砷、總鉛的測定原子熒光法 第2部分:土壤中總砷的測定(印章處不清晰) 260KB GB/T 22105.3-2008 土壤質量 總汞、總砷、總鉛的測定原子熒光法 第3部分:土壤中總鉛的測定(印章處不清晰) 294KB NY/T 1616-2008 土壤中9種磺酰脲類除草劑殘留量的測定 液相色譜―質譜法 316KB NY/T 1615-2008 石灰性土壤交換性鹽基及鹽基總量的測定 259KB NY/T 1613-2008 土壤質量 重金屬測定王水回流消解原子吸收法 486KB NY/T 1121.21-2008 土壤檢測 第21部分:土壤最大吸濕量的測定 143KB NY/T 1121.20-2008 土壤檢測 第20部分:土壤微團聚體組成的測定 451KB NY/T 1121.19-2008 土壤檢測 第19部分:土壤水穩(wěn)性大團聚體組成的測定 247KB DB51/T 836-2008 土壤中總示、總砷的測定 原子熒光光譜法 147KB NY/T 1377-2007 土壤中pH值的測定 192KB NY/T 1378-2007 土壤氯離子含量的測定 381KB QX/T 75-2007 土壤濕度的微波爐測定 2001KB SL 190-2007 土壤侵蝕分類分級標準(包含條文說明)(單行本完整清晰掃描版) 12037KB GB/T 17949.1-2000 接地系統(tǒng)的土壤電阻率、接地阻抗和地面電位測量導則 第1部分:常規(guī)測量 1401KB LY/T 1237-1999森林土壤有機質的測定及碳氮化的計算 143KB LY/T 1236-1999森林土壤速效鉀的測定 86KB LY/T 1234-1999森林土壤全鉀的測定 138KB LY/T 1233-1999森林土壤有效磷的測定 147KB LY/T 1232-1999森林土壤全磷的測定 174KB LY/T 1229-1999森林土壤水解性氮的測定 99KB LY/T 1225-1999森林土壤顆粒組成(機械組成)的測定 467KB LY/T 1223-1999森林土壤堅實度的測定 149KB LY/T 1218-1999森林土壤滲濾率的測定 155KB LY/T 1217-1999森林土壤穩(wěn)定凋萎含水量的測定 60KB LY/T 1213-1999森林土壤含水量的測定 119KB LY/T 1212-1999森林土壤水和天然水樣品的采集與保存 81KB LY/T 1210-1999森林土壤樣品的采集與制備 368KB GB/T 14550-2003 土壤中六六六和滴滴涕測定的氣相色譜法 233KB WS/T 88-1996煤及土壤中總氟測定方法燃燒水解離子選擇電極法標準 132KB GB/T 20087-2006土壤耕作機械旋轉式中耕機刀片安裝尺寸 45KB GB/T 20086-2006土壤耕作機械鎮(zhèn)壓器聯接方式和工作幅寬 83KB GB/T 14552-93水和土壤質量有機磷農藥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1720KB WS/T 88-1996 煤及土壤中總氟測定方法 燃燒水解-離子選擇電極法 540KB NY/T 890-2004土壤有效態(tài)鋅、錳、鐵、銅含量的測定二乙三胺五乙酸(DTPA)浸提法 1113KB NY/T 889-2004土壤速效鉀和緩效鉀含量的測定 136KB NY/T 295-1995中性土壤陽離子交換量和交換性鹽基的測定 216KB NY/T 1155.6-2006 農藥室內生物測定試驗準則 除草劑 第6部分:對作物的安全型試驗 土壤噴霧法 496KB NY/T 1155.5-2006 農藥室內生物測定試驗準則 除草劑 第5部分:水田除草劑土壤活性測定試驗澆灌法 465KB NY/T 1155.3-2006 農藥室內生物測定試驗準則 除草劑 第3部分:活性測定試驗 土壤噴霧法 560KB NY/T 1153.3-2006 農藥登記用白蟻防治劑 藥效試驗方法及評價 第3部分:農藥土壤處理防治白蟻 677KB NY/T 1121.9-2006 土壤檢測 第9部分:土壤有效鉬的測定 490KB NY/T 1121.8-2006 土壤檢測 第8部分:土壤有效硼的測定 582KB NY/T 1121.7-2006 土壤檢測 第7部分:酸性土壤有效磷的測定 542KB NY/T 1121.6-2006 土壤檢測 第6部分:土壤有機質的測定 629KB NY/T 1121.5-2006 土壤檢測 第5部分:石灰性土壤陽離子交換量的測定 609KB NY/T 1121.4-2006 土壤檢測 第4部分:土壤容重的測定 408KB NY/T 1121.3-2006 土壤檢測 第3部分:土壤機械組成的測定 1513KB NY/T 1121.2-2006 土壤檢測 第2部分:土壤pH的測定 586KB NY/T 1121.18-2006 土壤檢測 第18部分:土壤硫酸根離子含量的測定 576KB NY/T 1121.17-2006 土壤檢測 第17部分:土壤氯離子含量的測定 433KB NY/T 1121.16-2006 土壤檢測 第16部分:土壤水溶性鹽總量的測定 546KB NY/T 1121.15-2006 土壤檢測 第15部分:土壤有效硅的測定 483KB NY/T 1121.14-2006 土壤檢測 第14部分:土壤有效硫的測定 466KB NY/T 1121.13-2006 土壤檢測 第13部分:土壤交換性鈣和鎂的測定 678KB NY/T 1121.12-2006 土壤檢測 第12部分:土壤總鉻的測定 567KB GB 11219.1-89 土壤中钚的測定 萃取色層法 掃描版 24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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